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組織開展2023年 (第30批)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及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工作的通知
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(guan) 於(yu) 組織開展2023年
(第30批)國家企業(ye) 技術中心認定及
國家企業(ye) 技術中心評價(jia) 工作的通知
發改辦高技〔2023〕207號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、新疆生產(chan) 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(國家企業(ye) 技術中心管理部門):
為(wei) 提升企業(ye) 技術創新能力、強化企業(ye) 創新主體(ti) 地位,根據《國家企業(ye) 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》(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財政部 海關(guan) 總署 稅務總局2016年第34號令,以下簡稱《管理辦法》)和《國家企業(ye) 技術中心認定評價(jia) 工作指南(試行)》(發改辦高技〔2016〕937號,以下簡稱《工作指南》),現將2023年國家企業(ye) 技術中心認定和評價(jia) 工作有關(guan) 事項通知如下。
一、2023年認定工作
(一)請各地發展改革委會(hui) 同科技、財政、海關(guan) 、稅務等部門(或省級政府規定的國家企業(ye) 技術中心申報、管理部門會(hui) 同同級發展改革、科技、財政、海關(guan) 、稅務等部門),參照《管理辦法》,做好2023年國家企業(ye) 技術中心推薦工作:
1.按照《工作指南》要求,組織申請企業(ye) 編寫(xie) 國家企業(ye) 技術中心申請材料,並對其真實性進行審核;
2.依據《戰略性新興(xing) 產(chan) 業(ye) 重點產(chan) 品和服務指導目錄》(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號)、國家“十四五”規劃《綱要》以及相關(guan) “十四五”國家級專(zhuan) 項規劃明確的戰略性新興(xing) 產(chan) 業(ye) 和未來產(chan) 業(ye) 範圍,對申請企業(ye) 主營業(ye) 務是否符合認定領域進行審核(原則上企業(ye) 技術中心研發的主要產(chan) 品和服務應屬指導目錄和相關(guan) 規劃範圍)。在符合上述要求前提下,對同時符合《綠色產(chan) 業(ye) 指導目錄》(發改環資〔2019〕293號)的企業(ye) 優(you) 先予以考慮;
3.按照國家企業(ye) 技術中心評價(jia) 方法(附件1),對申請企業(ye) 技術中心進行初評;
4.采取公平公正公開的適當形式,擇優(you) 推薦符合領域要求、基本條件符合《管理辦法》規定、初評得分高於(yu) 70分(含70分)的企業(ye) 技術中心。
(二)實行存量評價(jia) 與(yu) 增量認定掛鉤機製。根據2021年國家企業(ye) 技術中心運行評價(jia) 情況(附件2),確定2023年各地企業(ye) 技術中心推薦數量:評價(jia) 為(wei) 第一檔的省、區、市推薦數量不超過5家;評價(jia) 為(wei) 第二檔的省、區、市推薦數量不超過3家;評價(jia) 為(wei) 第三檔的省、區、市推薦數量不超過2家。
此外,符合下列三類條件之一的省、區、市(附件3),可增加2個(ge) 推薦名額(不重複激勵,上限為(wei) 2個(ge) ):
1. 國際科技創新中心、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、區域科技創新中心所在省、區、市;
2. 發展戰略性新興(xing) 產(chan) 業(ye) 工作成效明顯得到督查激勵的地方(至5月31日申報截止日,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通知確定名單為(wei) 準);
3. 區域雙創示範基地工作成效明顯得到督查激勵的地方(至5月31日申報截止日,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通知確定名單為(wei) 準)。
原則上,增加名額需用於(yu) 激勵國際科技創新中心、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、區域科技創新中心所在省、區、市和真抓實幹成效明顯地方(具體(ti) 到市、區)。
(三)請各地發展改革委會(hui) 同同級科技、財政、海關(guan) 、稅務等部門(或省級政府規定的國家企業(ye) 技術中心申報、管理部門會(hui) 同同級發展改革、科技、財政、海關(guan) 、稅務等部門)行文,將推薦企業(ye) 的申請材料及評審情況(附件4)報送我委,同時將推薦企業(ye) 名單抄報科技部、財政部、海關(guan) 總署、稅務總局。
(四)請於(yu) 2023年5月31日前,通過國家企業(ye) 技術中心數據係統(www.datacidd.cn),填報推薦企業(ye) 申請材料,並將紙質文件(一式一份)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。
二、2023年評價(jia) 工作
(一)請各地發展改革委(或省級政府規定的國家企業(ye) 技術中心管理部門)組織本地區國家企業(ye) 技術中心所在企業(ye) (包括中央管理企業(ye) 、國務院部門管理企業(ye) ),做好評價(jia) 材料的填報工作,並對評價(jia) 材料和免稅情況表匯總審核確認。編寫(xie) 評價(jia) 材料的相關(guan) 要求按《工作指南》執行。國家企業(ye) 技術中心分中心獨立參與(yu) 評價(jia) 。
(二)請各地發展改革委(或省級政府規定的國家企業(ye) 技術中心管理部門會(hui) 同同級發展改革委),於(yu) 2023年5月31日前,通過國家企業(ye) 技術中心數據係統(www.datacidd.cn),填報評價(jia) 材料電子文件(無需提供紙質評價(jia) 材料)。
三、其他事項
(一)國家企業(ye) 技術中心發生更名或重組的,請填寫(xie) 國家企業(ye) 技術中心名稱變更情況表(附件5),並提供相關(guan) 證明材料,由各地發展改革委(或省級政府規定的國家企業(ye) 技術中心管理部門)統一來函報送。
(二)請各地發展改革委(或省級政府規定的國家企業(ye) 技術中心管理部門)切實強化審核和管理責任,對擬推薦企業(ye) 技術中心材料進行認真審核,確保相關(guan) 材料符合認定要求。我委將根據各地方今年未通過複核的企業(ye) 技術中心數量,對下一年度所在地方申報名額進行同數量壓減。
附件:1.國家企業(ye) 技術中心評價(jia) 方法
2.2021年國家企業(ye) 技術中心運行評價(jia) 情況
3.符合激勵條件的省、區、市名單
4.認定評審情況報送要求
5.國家企業(ye) 技術中心名稱變更情況表
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
2023年3月22日
附件:
